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共同發生的進項如何進項稅抵扣

  • 發表于: 2023-07-06 16:33:52 來源:個人圖書館-nz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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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無法劃分的進項稅抵扣對于公共部分的進項稅額,無法明確區分用于簡易計稅或者一般計稅項目,比如差旅費、辦公用品、水電物業費等,需要按照簡易計稅銷售額占所有項目銷售額的比例計算需要進項轉出的金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九條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二、房地產企業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無法劃分的進項稅抵扣《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兼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免征增值稅的房地產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以《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建設規模”為依據進行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簡易計稅、免稅房地產項目建設規模÷房地產項目總建設規模)。三、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共用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進項稅抵扣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進項稅額抵扣原則與其它允許抵扣的項目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情況下,對納稅人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是,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情況,對屬于兼用于允許抵扣項目和上述不允許抵扣項目情況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全部抵扣。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因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項目發生上述兼用情況的較多,且比例難以準確區分。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為例:納稅人購進一臺發電設備,既可以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稅免稅項目,二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難以準確區分。如果按照對其它項目進項稅額的一般處理原則辦理,不具備可操作性。因此,選取了有利于納稅人的如下特殊處理原則:對納稅人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項目的進項稅額,凡發生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項目的,該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發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許抵扣項目情況的,該進項稅額準予全部抵扣。以上所稱固定資產即用于一般又用于簡易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四、租入固定資產既用于一般計稅又用于簡易計稅的進項稅抵扣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道路通行費(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是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對于一般納稅人購買該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也應當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五、購入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用于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的進項稅抵扣《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涵蓋面非常廣,往往涉及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各個方面,沒有具體使用對象,而且使用期限很長,很難與具體的某項收入掛鉤。《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相關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按照該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將其從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的無形資產不得從抵扣進項稅額范圍中剔除,即:納稅人購進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無論是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還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許抵扣項目,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作者:趙輝,單位:中匯稅務師事務所十堰所。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均不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后仍然準確。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獲取適當的專業意見下依據所載內容行事。本號所轉載的文章,僅供學術交流之用。文章或資料的原文版權歸原作者或原版權人所有,我們尊重版權保護。如有問題請聯系我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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