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不買車位可以停車嗎?不買就不讓進入小區內合法嗎?

  • 發表于: 2020-07-02 11:37:37 來源:暴峰觀世界

業主不買地下停車位,機動車輛就不允許進入小區內,其實,這就是開發商逼著業主買車位。

實際上,物業并沒有權利阻止業主的車輛進入小區,但是開發商有權拒絕業主的車輛停在人防車位上。

地下停車位,基本上都是人防工程,沒有產權證,也辦不出產權證來,開發商把人防工程改造成地下停車位是否合法?

在《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的規定:投資者對人防工程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所以,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人防工程的使用、受益權利歸投資者所有。誰是投資者,就是開發商。

但是問題也隨著而來,開發商能賣嗎?

顯然現行法律沒有規定開發商在修建好了人防停車位后可以進行買賣,而一些開發商為了規避法律的規定,和業主簽訂的是租賃合同,租期為20年。那么20年后呢?

就是由于存在著比較模糊的地帶,導致很多業主不敢買,開發商建了這么多地下停車位,也是付出了相當的成本,一家企業要盈利,就要把這些車位賣出去才有資金,所以,即便房屋已經交付給業主,開發商也可以連著物業公司一起搞事情,不讓沒買車位的業主車輛進入。

而地下車位是否已經計入公攤面積,就要看是否是人防工程,如果是,業主在購買商品房時所支付的購房款中包括套內建筑面積的購房款和公用(攤)建筑面積的購房款,人防車位是不計入公用(攤)建筑面積的,公用(攤)建筑面積的購房款不包含人防車位的購置費用,并未直接涵蓋人防車位的建造成本。

小區的停車位一般分為三種:地下產權車位、地下人防車位、地上停車位。

地下產權車位:開發商可以對外出售,未出售的車位歸開發商所有,物業有權不讓未購買停車位的業主使用。

地下人防車位:由人防工程改造成停車位,不能辦理產權證,不能出售只能出售,現實中很多樓盤以長期租賃的形式變相出售。法律規定人防工程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人防車位的使用原則是誰投資誰使用、誰獲益。人防車位的投資人是開發商,有權不讓非承租人停放車輛。

地上停車位:一般情況下無產權,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為了方便業主有序使用,目前很多小區的地上停車位會收取臨時停車費。比如2小時以內免費,2小時后收取停車費,類似于停車場的收費模式。收取的停車費用由物業公司集中支配,建立專門賬戶,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可定期查看收支情況。

根據以上情形,業主不購買地下停車位,機動車輛就不允許進入小區內,合法嗎?

1、臨時停放,交納停車費用,應該被允許進入小區。

2、臨時停放,不交納停車費用,長時間停放在公共或別人的停車位上,那么,物業不允許把車開進小區,是合理的管理方式。

我國汽車業發展很快,車輛停放困難是各城市的通病,所以政府一般會要求開發商優先滿足業主停車需求,通俗的說,就是開發商要拿出一部分停車位,對外進行出租。如果你的小區,開發商即沒有拿出一定的車位對外出租,也不允許業主的車輛臨時進入,肯定是不合理的,你可以到當地主管部門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