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公布的《關于對華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股轉系統公監函〔2021〕039號)顯示,經查明,華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華盛控”,430686)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2016年6月,公司與祥達基金因借款合同糾紛發生訴訟,涉訴金額為1797.01萬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20.74%;2019年1月,公司與張義林因民間借貸糾紛發生訴訟,涉訴金額為282.4萬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302.8%;2019年1月,公司與天建建筑因施工合同糾紛發生訴訟,涉訴金額為1687.6萬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809.66%;2019年3月,公司與安源消防因施工合同糾紛發生訴訟,涉訴金額為243.83萬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261.47%;2019年3月,公司與興業銀行天長支行因借款合同糾紛發生訴訟,涉訴金額為900萬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965.09%;2019年5月,公司與張軍因民間借貸糾紛發生訴訟,涉訴金額為390萬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418.21%;2019年6月,公司與天振擔保因追償權糾紛發生訴訟,涉訴金額為722.68萬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774.95%;2019年10月,公司與李先圻、徐長娥、丁學如、張軍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訴訟,涉訴金額為1118萬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198.86%。上述訴訟對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具有重大影響,公司未能按照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ST華盛控未能及時披露上述重大訴訟,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時任董事長、董事會秘書錢文鑫,時任董事會秘書秦源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決定對華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錢文鑫、秦源采取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ST華盛控成立于2005年5月16日,注冊資本5890萬人民幣,上海璞心資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28.86%,錢文鑫為海璞心資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大股東、實控人,持股比例49.93%。公司2020年半年報顯示,錢文鑫為公司實控人。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掛牌公司應當及時披露下列重大訴訟、仲裁:
(一)涉案金額超過2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
(二)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規定: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并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規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對本業務規則1.4條規定的監管對象采取下列自律監管措施:
(一)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聘請中介機構對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三)約見談話;
(四)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五)出具警示函;
(六)責令改正;
(七)暫不受理相關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八)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證券賬戶交易;
(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監管對象應當積極配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回答問詢,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要求提交說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實施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一)在違規行為被發現前,積極主動采取或要求掛牌公司采取糾正措施,并向全國股轉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報告;
(二)違規行為未對市場造成實際影響,或已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響或風險;
(三)在違規行為所涉期間,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無法正常履行職責;
(四)積極配合全國股轉公司采取相關措施;
(五)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免予實施自律監管措施及紀律處分的,全國股轉公司相關業務部門可以采取其他監管方式進行處理。
以下為原文: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股轉系統公監函〔2021〕039號
關于對華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
華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華盛控),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長市天揚路666號。
錢文鑫,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時任董事長、董事會秘書。
秦源,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時任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ST華盛控有以下違規事實:
2016年6月,公司與祥達基金因借款合同糾紛發生訴訟,涉訴金額為1797.01萬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20.74%;2019年1月,公司與張義林因民間借貸糾紛發生訴訟,涉訴金額為282.4萬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302.8%;2019年1月,公司與天建建筑因施工合同糾紛發生訴訟,涉訴金額為1687.6萬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809.66%;2019年3月,公司與安源消防因施工合同糾紛發生訴訟,涉訴金額為243.83萬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261.47%;2019年3月,公司與興業銀行天長支行因借款合同糾紛發生訴訟,涉訴金額為900萬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965.09%;2019年5月,公司與張軍因民間借貸糾紛發生訴訟,涉訴金額為390萬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418.21%;2019年6月,公司與天振擔保因追償權糾紛發生訴訟,涉訴金額為722.68萬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774.95%;2019年10月,公司與李先圻、徐長娥、丁學如、張軍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訴訟,涉訴金額為1118萬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198.86%。上述訴訟對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具有重大影響,公司未能按照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ST華盛控未能及時披露上述重大訴訟,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規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時任董事長、董事會秘書錢文鑫,時任董事會秘書秦源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我司做出如下決定:
對華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錢文鑫、秦源采取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信息披露規則》等業務規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特此告誡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并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我司將進一步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對于上述懲戒,我司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掛牌公司應自收到本自律監管決定書之日起2個轉讓日內及時披露相應信息。
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