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通證券三大職位擬換人 曾因債券承銷業務違規收警示函

  • 發表于: 2021-03-17 15:20:05 來源:和訊網

繼上個月總經理辭職后,財通證券再現人事變動,包括合規總監、董事會秘書、首席風險官三大職位擬換人。

合規總監等三大職位擬換人

3月16日,財通證券披露《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職務調整暨聘任合規總監、董事會秘書、首席風險官的公告》,顯示三大職位擬換人。

公告顯示,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按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第三屆董事會擬聘任申建新先生擔任公司合規總監,官勇華先生不再擔任合規總監;擬聘任官勇華先生擔任公司董事會秘書,申建新先生不再擔任董事會秘書;聘任王躍軍先生擔任公司首席風險官,夏理芬先生不再擔任首席風險官,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變。

公告提及,新聘首席風險官任期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本屆董事會屆滿時止;擬聘合規總監和董事會秘書任期自獲得相應任職資格之日起至本屆董事會屆滿時止。其中申建新先生尚需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考試并經浙江證監局認可后方可履職;官勇華先生尚需獲得上海證券交易所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并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審核通過后方可履職,申建新先生、官勇華先生在取得相應任職資格前仍繼續履行原職務。

需要注意的是,這是今年以來,截至3月16日,財通證券第二次人事變動。

財通證券2月19日披露的《關于董事、總經理辭職的公告》顯示,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于2月19日收到公司董事、總經理阮琪先生遞交的《辭職報告》。阮琪先生因組織調動原因申請辭去公司董事、董事會風險控制委員會委員及總經理職務。

年初因債券承銷業務違規收警示函

上述包括合規總監、風險官等人事變動的背后,財通證券的違規行為值得關注。

今年1月8日,浙江證監局官網公布《關于對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警示函顯示,經查,財通證券在公司債券承銷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部分公司債券項目有關發行人“獨立性、關聯情況”的盡職調查底稿未專門歸集相關調查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獨立判斷,且存在關聯方核查結果與發行人披露不一致的情形。二是部分公司債券項目的盡職調查底稿留痕不完整、不準確,存在差異分析不充分以及未加蓋出具方公章等情形。

上述行為不符合《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2015)》第五條、第六條的相關要求,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七條的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財通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一年前的同一時間,財通證券也遭到證監會警示,2020年1月7日,證監會官網公布了對財通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決定書顯示:經查,證監會發現財通證券作為賽克思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薦機構,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對發行人經銷模式、銀行借款、銷售客戶等事項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證監會決定對財通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前經紀人騙熟人近390萬被判刑

近期,財通證券被曝出前員工因騙取近390萬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4個月。

1月1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陳某飛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20)浙0103刑初153號),裁定書詳細披露了本案的相關細節: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間,被告人陳某飛與被害人朱某某相識后,以自己為證券經紀人的身份謊稱可以接受幫助管理被害人的資金、購買上海金橋出口加工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并獲取利益。

此后,被害人朱某某在2008年8月12日至2009年4月25日間通過其母陳某及自己的銀行賬戶轉賬共計9筆,總計金額為人民幣462.4萬元至被告人陳某飛的銀行賬戶,并在2008年9月3日及2009年9月初簽訂個人財產信托合同、上海金橋出口加工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委托持股(代持股)協議(用于購買該公司法人股投資)。

2009年10月因被告人陳某飛無法在約定時間內支付歸還上資金并潛逃。后經偵查發現,被告人陳某飛與被害人簽訂的合同、協議中表述的內容及相關公司、印章均為被告人陳某飛偽造。同時,對被告人陳某飛獲得被害人資金后的使用查證發現大部資金均轉賬至趙某、姜某、王某、楊某、周某等人的個人賬戶,被告人陳某飛用于歸還個人欠款。

案發前,2009年8月至2010年11月間,被告人陳某飛通過邵某、王某枝及自己的銀行賬戶轉賬6筆歸還被害人朱某某,總計金額為人民幣72.315萬元。被告人陳某飛實際詐騙金額為人民幣390.085萬元。

對于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出舉了相關的證據,認為被告人陳某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顯示,本案發生在陳某飛在財通證券擔任證券經紀人期間。東窗事發后,陳某飛以“受到人身安全威脅”為由匆匆逃跑,最終在2019年8月被刑事拘留。據朱某某介紹,陳某飛是她同學王某枝的丈夫。在王某枝的介紹中,陳某飛為財通證券慶春路營業部的“副總兼操盤手”。出于拓展業務的目的,2009年3-4月份,朱某某從老家來到杭州,前往陳某飛工作的營業部學習,并對陳某飛產生信任,后開始進行大筆資金往來。在審理中,陳某飛辯解稱,他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其行為系為朱某某進行股票投資,所欠資金均為虧損。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飛利用其在證券公司擔任證券經紀人的身份,對被害人朱某某聲稱其可提供個人財產信托管理及轉讓上海金橋出口加工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以讓被害人朱某某獲優厚收益。被害人朱某某于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間,經其母親陳某銀行轉賬,將資金分9次匯入被告人陳某飛銀行賬戶,累計人民幣4624000元,期間,雙方簽訂了三份書面合同、協議。被害人朱某某后多次催要投資收益及討還本金,被告人陳某飛無錢支付,于2010年11月逃離杭州并一直斷絕與外界聯系直至被抓獲。

現查明,被告人陳某飛在收到被害人朱某1的投資款項后即有大量資金轉賬至王某、楊某、趙某、姜某等銀行賬戶,用于歸還其個人借款。案發前,被告人陳某飛及其家屬先后歸還被害人朱某某部分資金,總計人民幣773150.4元。經查證,被告人陳某飛與被害人朱某某及其母親陳某代其簽訂的個人財產信托合同、個人信托合同、上海金橋出口加工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委托持股(代持股)協議均不真實,被告人陳某飛供述上述合同、協議均系其偽造,涉及到的浙江金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財通證券經紀有限責任公司、財通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上海金橋財務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單位名稱均為編造,印章為非法獲得。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陳某飛在杭州市桐廬縣分水鎮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飛的無罪辯解及其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相關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陳某飛拒不認罪,且不供述贓款真實去向,歸案后沒有退贓,依法酌情從重處罰。辯護人提供證據證明陳某飛母親歸還朱某15萬元,認為應當在詐騙金額中扣除的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陳某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31年12月1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二、責令被告人陳某飛退賠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幣385084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