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衛鮑某在關閉公司大門時,不幸被突然倒塌的鐵門砸倒在地,于第二天早上被發現已經身亡。誰應該為這次意外擔責?
5月8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奉賢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了這起物件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糾紛案件。
門衛被鐵門砸中身亡,家屬訴至法庭
【資料圖】
上海奉賢法院介紹,上海某機電制造公司(以下簡稱機電制造公司)承租某資產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賢區某工業園區的房屋多年,租賃范圍包含圍墻和大門。上海某物業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為上述工業園區的物業服務單位,為工業園區提供保安、保潔、公共設施設備維護等服務。
2021年11月中旬的一個晚上,機電制造公司門衛鮑某在關門時,被突然倒塌的鐵門壓住,因物業公司巡邏人員也未及時發現,且園區門口路燈不亮,致使鮑某未得到及時救治身亡。
次日上午6時49分許,物業公司保潔人員發現事故后報警。派出所出警后,經現場勘察,排除他殺,認定鮑某死亡原因為顱腦損傷致死。鮑某家人遂起訴至上海奉賢法院,要求機電制造公司、資產公司和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案發現場。上海奉賢法院 供圖
上海奉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一、本案的侵權責任人是誰,侵權責任應如何承擔;二、鮑某對損害發生是否存在過錯,能否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爭議焦點一:本案的侵權責任人是誰?
法院認為,在租賃期間,機電制造公司疏于排查案涉大門是否存在安全隱患,也未要求資產公司對大門進行維修;而資產公司在案涉房屋及設施已經使用多年的情況下,也未對案涉大門進行定期的安全檢查和防范。物業公司未盡到“夜間防范性巡視”及未保障路燈照明,客觀上降低了鮑某在事故發生后被發現、被救助的可能,與鮑某最終死亡后果具有間接的因果關系。因此,無論是資產公司,還是機電制造公司、物業公司,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均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涉案鐵門。上海奉賢法院 供圖
結合雙方的租賃期限,案涉大門的使用年限、資產公司及機電制造公司離“危險源”的遠近等因素,酌情確定資產公司對鮑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35%的賠償責任,機電制造公司對鮑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55%的賠償責任。
那么,物業公司責任如何劃分?
法院認為,首先,物業公司與機電制造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協議》,物業公司的合同義務主要包括管理、保潔、綠化、保安和維修等。從庭審查明的事實看,事發當天機電制造公司門口的路燈確實處于無法照明的狀態,且在事發第二天仍未進行維修,可見物業公司并未履行公共區域路燈照明的義務。
其次,針對合同約定的“夜間防范性巡視”義務。物業公司辯稱,園區的夜巡一般在19時至20時,當天已經進行過巡視,事故發生在巡視之后,故與其無關。但法院認為,若園區內有公司進行加班,在加班后對該公司的對應區域進行防范性檢查,是“夜間防范性巡視”的應有之義。從庭審查明的事實看,物業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夜間防范性巡視。
因此,上海奉賢法院認為,雖然物業公司的行為與鮑某的死亡無直接因果關系,但其未盡到“夜間防范性巡視”及未保障路燈照明,確實從客觀上降低了鮑某在事故發生后被發現、被救助的可能,與鮑某最終死亡后果具有間接的因果關系,根據其過錯對損害后果的影響,酌情確定被物業公司承擔5%的賠償責任。
爭議焦點二:死者自身對損害發生是否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鮑某長期在機電制造公司擔任門衛工作,其主要的工作職責就是負責案涉大門的開關,應該說鮑某對大門的情況最為了解。在案涉大門已經使用十余年,存在磨損或安全隱患,其應及時報修或審慎使用。特別是在夜間,照明條件不佳,鮑某開關大門時更應注意大門或周圍環境可能存在的危險。
從事發經過、現場情況等因素看,鮑某對本次事故的發生也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法院酌情確定其對損失自行承擔5%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資產公司、機電制造公司、物業公司、鮑某自身分別對鮑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35%、55%、5%、5%的賠償責任。